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主持会议并分别致开幕辞和闭幕辞。
在审议和讨论中央政治局的相关呈文、提案和报告之后,中央委员会决议如下事项:
一、通过以下文件的基本内容:
――《关于继续革新和构建精简高效的政治体系若干问题的决议》
――《关于推进国有事业单位管理机制、财政机制改革和对其进行重组的决议》
――《新形势下保护和提高人民身体健康工作决议》
――《新形势下人口工作决议》
中央委员会责成中央政治局根据中央委员会的讨论意见和中央政治局的吸收、解答报告,指导完善、正式颁布并组织实施以上决议。
二、通过关于2017年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以及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财政预算计划的结论。
中央委员会责成中央政治局根据中央委员会的讨论意见和中央政治局的吸收、解答报告正式颁布以上结论,指导政府机关党组完善关于2017年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以及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财政预算计划的报告,并将之呈递第十四届国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
三、中央委员会补选了越共十二届中央书记处两名成员,即越共中央委员、中央内政部部长、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潘庭镯和越共中央委员、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院长、越共中央理论委员会副主任阮春胜,对交通运输部部长、政府监察总署总检察长选拔任用方案提出意见。
四、中央委员会已讨论并对中央政治局关于对中央委员、岘港市委书记阮春英给予纪律处分的呈文表示高度赞同。
越共中央委员会认为,作为岘港市市委最高领导人,阮春英同志需对岘港市市委常务委员会的违规行为和缺陷负主要责任,阮春英同志本人严重违反党的原则,违犯关于党员不能干的事情的规定,违犯关于干部、党员尤其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责任的规定,违反委员的标准。
阮春英同志的违规行为和缺陷是较为严重,对党组织及他本人的信誉产生了不良影响,引起干部、党员和人民的不满。
经过充分讨论和全面审议后,中央委员会决定对越共中央委员、岘港市市委书记阮春英进行纪律处分,即撤销岘港市市委书记、岘港市常务委员会委员、越共岘港市委员会委员(2015―2020年任期)职务,同时免除越共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五、根据十二届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工作条例,中央委员会对十二届五中全会至六中全会期间中央政治局处理的重要事务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此达成共度共识。
六、中央委员会呼吁全党、全民和全军加强团结一致,努力奋斗克服一切困难和战胜所有挑战,牢牢捍卫国家独立、领土主权及安全,胜利实现2017-2018年和后续年度既定的目标和任务,有效实施本次全会相关决议和结论,为胜利实现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