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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中央政治局 书记处对党组织和干部给予纪律处分

在审议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建议后,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认为,2010-2015年任期胡志明市委常委会已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市委规章制度;在领导、指导和管理中失职失责,管理不严,不进行监督检查,让实施守添新城区投资项目过程中出现许多缺陷和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到市党部和政府的威望,引起社会不满,需审议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中央政治局于2018年8月28日颁布关于对违规违纪党组织处分的规定,中央书记处决定给予2010-2015年胡志明市市委常委会谴责纪律处分。

黎青海在任职期间对2010-2015年任期市委常委会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他同时已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市委规章制度,直接对属于市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许多问题做出结论。黎黄君在任职期间对市人民委员会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已直接在不符合市人民议会主张和2002年预算法和2003年建筑法规定的文件上签名。

在审议黎青海和黎黄君的违规行为和其造成的后果,考虑到他们对胡志明市所做的贡献后,根据中央政治局于2017年11月15日签发关于对违规违纪党员处分的规定,中央政治局决定给予黎青海给予撤销2010-2015年任期胡志明市市委书记职务纪律处分;给予黎黄君警告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