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海外投资的规定
据此,在海外投资或展开石油项目前,投资商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石油合同条款和国际石油工业惯例,在越南、接受投资国家或第三国家成立或参与营业公司的成立。
若投资商决定成立营业公司并由营业公司代表投资商参与或展开海外石油投资项目的话,海外投资登记证中将写营业公司的名称。营业公司在展开石油项目时,可使用海外投资登记证。
投资商应严格按照海外投资登记证和相关法律规定展开项目,否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合资方式
根据本议定的规定,投资商以下列方式进行合资:
1. 按项目负责人所定的筹资方式进行合资;
2. 向营业联营公司、营业公司入资;
3. 购买石油项目所有公司的股份;
4. 以向营业公司提供贷款的方式进行合资;
5. 接受投资国家法律规定或政府总理决定的其他合资方式。
投资商在海外投资登记证注明的海外投资额定(含已登记的海外投资的变更)内进行海外石油投资项目合资。若投资商通过项目入资取得收入的话,投资商应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办理所得税申报手续并上缴所得税(若有)。
海外投资的出资形式:
1. 在获准金融机构开的账户中的外币或在获准金融机构买进的外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来源的外汇;
2. 符合越南外汇管理法的越南盾;
3. 机械,设备,物资,原料,燃料,成品,半成品;
4. 工业知识产权价值,技术机密,工艺流程,技术服务,知识产权;
5. 其他合法资产。
资金汇出条件
本议定明确规定,投资商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将用于投资的资金汇出国外:
1. 投资商拿到海外投资登记证,本议定第5条第1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2. 接受投资国家有关部门依据接受投资国家法律规定认可的石油项目。若接受投资国家的法律没有对投资许可证签发或准许投资做出具体规定的话,投资商应持有可在接受投资国家从事投资活动的证明资料;
3. 拥有投资法第63条所规定的资金账户;
4. 投资商应对资金汇出国外自行负责,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石油合同、股份买卖合同的条款;
5. 根据本议定第21条的规定,在越南国家银行对海外投资外汇交易予以确认后,投资商可通过直接对外投资账户将投资资金汇出国外。